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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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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三十条 都督除典试院、官吏惩戒院、审计院、行政院、审判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,得制定文武官职官规。

    三十一条 都督依法律任命文武职员。

    三十二条 都督依法律给与勋章及其他草典。

    三十三条 都督依法律宣告戒严。

    三十四条 都督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。

    第四章 政务委员

    三十五条 政务委员依都督之任命执行政务,发布命令,负其责任。

    三十六条 政务委员提出法律案于议会,并得出席发言。

    三十七条 政务委员编制会计预算、募集公债及缔结与国库有负担之契约时,须提出议会,经其议定。

    三十八条 政务委员遇紧急必要时,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及预算外之支出;但事后须提出议会,经其承诺。

    三十九条 政务委员于都督公布法律及其他有关政务之制令时,就于主管事务,须自署名。

    第五章 议会

    四十条 议会由人民于人民中选举议员组织之。

    四十一条 议会议决法律案,并议定条约及会计预算募集公债与国库有负担之契约;但基于法律之支出,议会不得减除。

    四十二条 议会审理决算。

    四十三条 议会得提出条陈于政务委员。

    四十四条 议会得质问政务委员求其答辩。

    四十五条 议会得受理人民之陈请,送于政务委员。

    四十六条 议会以总数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,以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,得弹劾政务委员之失职及法律上之犯罪。

    四十七条 议会得自制定内部诸法规,并执行之。

    四十八条 议会于议员中自选举议长。

    四十九条 议会于每年法定时期自行集合开会闭会。

    五十条 议会除第四十六条所载外,有总员三分二以上之出席,始得开议,有出席员过半之可决,始得决议。可否同数时,议长决定之。

    五十一条 议会议事须公开之;但有政务委员之要求及出席议员过半数之议决,得开秘密会议。

    五十二条 议会议员以十人以上之连署,得提出议案。

    五十三条 议会议员在会内之发言表决提议,在会外不负责任;但用他方法表于会外者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五十四条 议会议员除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及现行犯外,在会期中,非得议长许诺,不得逮捕。

    第六章 法司

    五十五条 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织之。法司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。

    五十六条 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,或应免职之惩戒宣告,不得免职。

    五十七条 法司以鄂州政府之名,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;但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不在此例。

    五十八条 法司之审判须公开之;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,得秘密审判。

    第七章 补则

    五十九条 本约法由议会议员三分二以上,或都督之提议,议员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员过半数之可决,得改正之。

    六十条 本约法自□□日施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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